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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情简介
(资料图)
刘某是吉林省长春市xx县xx村村民,其家庭在该村有承包地6亩,种植了一些农作物。
2019年12月,县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,但刘某并没有看到相关公告,还是随后,镇政府电话通知刘某时,刘某才得知的。
镇政府在电话里,告知刘某,刘某家承包的6亩土地已经被征收了,并要求刘某尽快到到镇上来签字,补偿款随后由统一由村委会发放,补偿款大概3.5万左右
刘某明确表示了拒绝。2020年4月,刘某的承包地在深夜被人强制清理。刘某咨询了律师后,便将县政府起诉到了法院。
开庭后,县政府辩称:
1、县政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土地征收,xx村村民同意了征收方案,且被征收的75户村民中,65户已经签字领取了补偿款。县政府也将土地的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,只有刘某等十户村民,觉得补偿款太少,而拒绝领取补偿款。
2、刘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,证明是县政府对刘某的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,因此县政府作为被告不正确;而且一直都是镇政府催促刘某签约,也极有可能是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
二、法院审理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1、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?2、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?
关于焦点一: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国家征收土地的,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。
具体到本案中,涉案土地已经开始征收,在此过程中虽然存在多个主体,多个职责,但县政府作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征收主体,除非有确切证据,证明涉案拆除行为是由其他主体实施,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,县政府是强制清表的主体。
关于焦点二: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的规定,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,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,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,申请人民法院执行;另外,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,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;拒不交出土地的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”。
具体到本案中,刘某土地被纳入征收程序后,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,是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,必须在给予刘某合理补偿后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而本案中,县政府直接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,不仅程序违法,而且超越职权。
三、法院判决
1、确认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;
2、责令县政府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。
四、律师总结
法律规定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,一共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。
其中,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,征收部门应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订合同,将补偿款支付给村民。本案中,不管是县政府还是镇政府,都没有和刘某就承包地上青苗补偿,签署任何《安置补偿合同》,该做法是明显违法的。
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,只要农户放弃统一安置,也需要支付这笔费用;而土地补偿费,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,这笔费用可以支付给村委会,由村委会按照方案分配给农户。
